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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作品的一般限制有哪些?

2020年-02月-18日
l.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非自愿许可”制度在文字作品中,尤其在学术成果中,少量引用他人的作品是创作中经常使用的方式。这点在演出作品中也不例外,但和文字作品不同的是,演出作品作为一门声音艺术,主要依靠受众的听觉体验,在欣赏演出的过程中,演出作品的创作者即使引用了他人少量的作品,但无法像文字作品那样标明出处让听众获知引用部分的原始出处,除非作品在发表时附加的书面文本中可加以体现。所以,长期以来,作曲家们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时形成无法标注原始出处的习惯,获得其引用的部分则需要听众的分辨能力亡引用少量他人作品的行为即无需怔得原始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向其交纳相应的报酬,这种制度即为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最有力的抗辩,也使得著作权中经济权利的效力几近消火现实中何为合理使用,则存在综合判断的问题。依据美国的司法实践,构成合理使用原则的三要素:(1)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2)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3)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通常各国在以下几个方面允许使用者合理使用他人创作的演出作品,既不必征得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复制中的合理使用。演出作品公开后,使用者可以通过手抄、复写、静电复印、油印、照相翻拍、铅印、录音、录像以及用数字形式通过互联网来复制。复制权正是规制未经许可的复制行为的,但使用者出于学习、研究、欣赏等私人目的和出于教育、文化等公益目的的少量复制行为则属于合理使用行为0大多国家将以下丿L类的复制行为界定为合理使用行为:一是私人少量复制作品的行为,少量是指复制的份数,如埃及《知识产权保护法》第1召条规定:“在不损害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的情况下,根据本法规定,在作品发表之后,作者不得禁止第三人实施下述行为:灬一复制者为自己使用而将作品复制一份,且该复制未与该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未不合理地损害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后,对乐谱的复制行为,对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在作品发表之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可以禁止第三人未经许可而实施以下任何行为.一一对乐谱的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进行复制或者拷贝。"私人少量复制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潜在市场,而且法律也很难对私人复制进行完全的监测。一些国家对传统的手抄、复印等复制行为规定了合理使用,但不适用于使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的复制,因为使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的复制会带来更大范围的传播,会对作者的市场造成潜在影响,如俄罗斯民法典第]275条规定:“以影印复制的方式自由使用作品一一影印复制(文件翻印复制)理解为借助任何技术设备非为出版目的而传真复制作品。影印复制不包括以电子(含数字形式)、光学或者其他机器阅读形式复制作品或者保存作品复制件,利用技术设备制作影印复制专用的暂时复制件的除外。"在俄罗斯的立法中也对乐谱的复制做了例外规定,第1273条规定:“公民专为个人目的复制作品的,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并不支付报酬,下列情形除外.(四)影印图书(整部)和乐谱词的"。二是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机构或是承担相应职责的人员可以少量合理使用作品,包括在教学中作为教学内容,在图书馆基于馆藏需要,在司法文书中进行,针对残疾人进行的翻译、转化为盲文等少量复制行为。如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中第一编第三章门规定了“涉及版权作品的允许实施的行为”,其中包括视觉障碍的人基于个人使用目的制作单份易于使用的复制品(但对演出作品的复制作出了例外规定:若原件是演出作品,或者演出作品之一部分的,且制作易于使用的复制品的制作包含对作品整体或部分的表演之录制贝刂不构成合理使用);在教育中为教学或测验而实施的行为、为教育之用的选集、教育机构对出版作品片段的复制等行为:图书馆与档案馆对期刊上的文章、已出版作品的一部分进行的复制行为;公共管理中在议会与司法程序、皇室议会与法定调查、可供公共调查或者官方登记之材料等复制行为。工英国的相关立法对各种合理使用情形规定的非常详细,甚至细到对各种使用机构的界定和对复印份数的限制与少量复制相似的行为一一引用也是合理使用的重要形式,在自己作、时事新闻、公众活动中作少量的引用得到各国著作权法的认可。引用他人的作品需要尊重他人的精神权利,即标明出处。引用属于广义上的复制,其主要特征是引用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创作目的,尤其在演出创作中,引用听众能够识别出的其他作品片段,可以唤起听众潜意识中的记忆,以实现“互文'的目的。随着“拼贴''作曲技术的发展,引用他人的演出作品在作曲领域常常出现。但引用行为必须针对的是已发表的作品,引用未发表的作品则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对于引用作品的“度”,各国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均主张应当符合少量引用的原则,引用部分和创作部分相比,引用部分仅能作为附属性质而不能成为创作的主要内容。如阿根廷四33年《知识产权法》第10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对作品进行基于教育或科学目的,评论,批评或记录时引用作品,对文字或科学作品的引用不得超过m00个词,对演出作品的引用不得多于八小节。果引用他人的作品构成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时,法庭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通过简易程序,确定原作品的作者在新作品中享有权利的份额德国《著作权法》第51条第3项允许对演出的引用行为,人们可以将某部已出版的演出作品的某些片段引用到一部新的演出作品之中。变奏曲不属于这种演出引用行为,因为原演出作品的旋律已经被改变,而产生了一部新的作品。因演出作品的篇幅不同,有大型的演出作品,如交响演出,也有小型的演出作品,如歌曲,所以判断引用的合理程度则需要在相应程序中进行综合判断。一些国家规定了引用他人的作品所占原作品的籍幅限制,如前南斯拉夫法第49条第6款规定“引用的片段不得超过所引用作品的四分之一。
(2)表演中的合理使用。对于演出作品来说,表演是实现作者权益最重要的手段。如上文所述,表演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现场表演可以分为商业表演和非营利性的表演,商业表演包括通过售票实觋盈利为目的的表演和用作商业化宣传的表演,一些非营利性的表演(如在学校、私人场所、为国家机构进行的表演)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在私人表演方面,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凵22一5规定:“作品发表后,作者不得禁止:仅在家庭范围内进行的私人和免费的表演0在为国家机构表演方面,意大利著作权法第刀条规定:“国家军队和军乐队可以非营利地公开演奏乐谱或者演出作品中的部分乐章,无须支付报酬。"阿根廷知识产权法第36条规定:“在由属于国家、省或自治地方政府机构的管弦乐队、一般乐队、合唱团、唱诗班以及其他一些演出组织所作的演出会、试听会和公共表演中对一些演出作品的表演视为自由使用,不必支付版权报酬,条件是公众可兔费参加这样的演出。”在教育活动中的表演方面,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34条规定:“向包括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学生以及与该机构的活动有直接联系的其他人在内的观众,对文字、戏剧或者演出作品进行的表演,若一一一(到是在该机构的活动过程中由教师或学生进行的,或者(到是为教学之目的由任何人在该机构中所进行的,则不属于版权侵权意义上的公开表演。”机械表演中一些国家也同样基于教育、文化和私人范围内,允许使用者自由播放他人的作品。如英国法第34条中规定,“教育机构以教学指导为目的,为上述观众播放或放映录音制品、电影或演出的,不构成基于版权侵权目的所进行的公开播放或放映。”在时事新闻、觋场报道和公众活动中也会涉及使用他人演出作品的行为,比如在节目中报道一名作曲家的生平事迹中使用该作曲家的演出作品片段的行为以及在运动会、游行示威活动中使用演出作品的行为也合理使用行为。
(3)演出中的合理使用。在演出中无偿自由使用演出作品的行为,主要包括:教育目的的演出,如英国法第35条规定.“为本单位之教学目的,教育机构制作或以其名义所制作的演出录制品,或者此类录制品之复制品的,当其附有充分声明并且该教育目的为非商业性的,则该制作行为不侵犯该演出以及收录其中的作品之版权0制作节目时的临时复制,
英国法第68条规定:“为演出的目的可以临时复制演出作品,将演出作品或者其改编作品制作成录音制品或电影,但该复制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且应在第一次被用于演出之后的28日内销毁。'除了上述三类合理使用情形,一些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合使用行为,如对作品的滑稽模仿、讽刺模仿,如法国识产权法典L」22巧规定:“作品发表后,作者不得禁止:一一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滑稽模仿、讽刺模仿及漫画。"经滑稽模仿而形成的作品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英国认为民歌录制并用于存档是合理使用,第61条规定,“为收人某指定机构之档案的目的制作歌曲表演的录制品不构成对其中作为文字作品之歌词或者演出伴奏作品的版权之侵犯。”这种合理使用以未侵犯任何版权(英国不保护民歌的版权)、制作录制品时歌词尚未发表且作者身份尚未明确、未被任何表演者所禁止为条件。指定机构是指由国务大臣之指令进行的指定,并且仅为非营利目的而设立或运营的机构才可被指定。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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